记者昨天(19)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价格法》新修订的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违法举报规定》要求,价格举报案件的检查处理,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修订的《价格违法举报规定》中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受理与不受理的范围事项,并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价格举报时,应按照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等程序进行;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60日,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天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新的价格违法举报规定还明确提出,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的举报也适用该《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举报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也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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