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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修改面达到98%。其中对市民普遍关心的药品制假售假、虚定高价、药品购销回扣、药品广告管理等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并加大了打击、处罚力度,明晰了执法行为,严格了执法规则。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对随意夸大药品作用的将以假药论处,对未表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或超过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单位个人除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外,还明确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于旧《药品法》没有规定,而市民又普遍关注的医药购销环节中的“红包”(回扣)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将处以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2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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