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市建委下发文件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销售中,开始使用新的《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届时,旧的文本停止使用。新保证书对住宅工程质量和保修内容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
市建委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建设部要求,本市自1998年9月开始实施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同时制定并统一印制了《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根据国家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建委对原质量保证书做了修订,补充了相关内容。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新《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补充规定了由开发企业填写有关竣工和保修内容。为确保工程质量, 根据市政府《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交付使用时,必须办理准许使用证。按照准许使用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需填写准许使用证证号等有关内容。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延长了住宅防水工程保修时限,由原规定的3年延长到5年。针对目前质量保证书签发时间不一的问题,新保证书明确了保证书在交付使用时签发。(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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