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的一项权威调查显示,跨国公司通过收益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管理三资企业,通过“利益杠杆”把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日前,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公司治理课题组历时两年,采取直接走访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跨国公司在华三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调查,调查对象为天津开发区1000万美元以上的200家三资企业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调查表明,三资企业收益分配机制比较充分,从总经理到一般的员工都有具体规定:
90.5%的企业对高层经理人员所采取的报酬激励形式是基本薪金,10.7%的企业选择津贴形式,另有20.1%的企业选择其他形式,比如有薪假及报销探亲、旅游费用、奖金等。在报酬激励形式中没有包括股票期权和赠送股票,这与三资企业“非股份、非上市”这一性质有关;
合资企业中外方总经理待遇由中外投资双方协商,报董事会认可,最后报母公司批准。总经理的待遇由母公司确定,年薪较高,一般在10—30万美金之间,同时享有比较可观的在职消费。中方副总经理和外方副总经理的年薪在独资企业中差别较大,而在合资企业中基本上持平;
不同的是,外方副总经理的年薪不需做任何扣除,而中方副总经理的年薪需进行二次分配,劳动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意见》以及天津市《合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收入管理办法》对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二次分配后,中方副总经理只能拿到比中国国有企业同等职位的人员稍高一点的工资,与外方的副总经理形成了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削弱了对中方副总经理的激励。在这次调查中,课题组发现一部分中方副总经理经不起高薪的诱惑,干脆离职将人事关系完全带入外方;
员工的具体分配方式各个企业的做法不一。欧美企业给员工的底薪一开始较高,而日本企业则不同,一开始不是很高,但逐年提高的比例稍大。韩国、香港及台湾地区的投资企业员工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几乎所有企业都建立了奖惩制度。无论一般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只要做出成绩,就会及时得到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业绩突出,还可以获得提升或去国外培训的机会。此外,员工还享受各种福利及社会保险。
调查还显示,合资企业的激励机制是建立在对经理人员的业绩评价制度基础上的。在对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绩评价方面,60.1%的企业采取由母公司制订政策,考核、评价董事及经理人员业绩。有20.5%的企业对外方经理人员与中方经理人员采取不同的业绩评价标准。对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以来自母公司的考核为主。没有一家企业选择“工会参与经理人员的业绩评价”,说明工会对经理人员起不到监督作用。
对总经理进行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成长性”和“利润率”,此两项在调查中所占比例分别高达70.6%和60.6%。其次是“员工满意度”和“市场占有率”。这说明,企业的发展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员工满意度”也高达50.4%,说明作为利害相关者的员工对总经理也有着一定的制约作用,员工满意度低也会影响总经理的职位。
跨国公司三件“利器”控制在华三资企业
新华网天津11月27日电(记者张建新 周润健)近日一项公布的权威调查显示,跨国公司控制在华企业的三大“利器”是直接任命总经理,进行财务监控和直接任命关键部门的经理。
日前,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公司治理课题组历时两年,采取直接走访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跨国公司在华三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调查,调查对象为天津开发区1000万美元以上的200家三资企业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课题组负责人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李维安教授说,选择开发区是因为它是中国最早批准成立的沿海是中国最好的开发区之一,一大批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如摩托罗拉、可口可乐、百事、霍尼韦尔、雅马哈、松下电器、瑞士雀巢、韩国三星、德国大众等成为开发区的投资主体,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问卷调查和典型企业专访都发现,多数母公司都认为合资企业总经理的任命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控制机制。这是因为总经理负责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有些总经理还有权任命其他关键职能部门的经理。有些受访公司表示总经理的任命权是它们和中方合资的前提条件。但是,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认为“董事长的任命权”是重要的控制机制的只占10.1%。课题组在走访一家中新(新加坡)合资企业时,新方母公司认为董事长只是对外代表公司,对内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在许多合资企业中都由中方任董事长,因为结交广、人头熟的中方董事长有助于合资企业与当地政府机构打交道。
调查表明,财务监控,包括内部审计、费用支出的授权限制、实行月份或季度报告等制度,在母公司对三资企业的控制中占有重要地位。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多数母公司通过内部审计来监控合资企业的经营。问卷调查显示,审计是持有少数股权的公司重要的控制机制,因为占少数股权的一方通常不大可能有权任命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和关键部门的经理,所以审计是他们了解合资企业经营状况的渠道之一。
课题组在企业访谈中还发现有些公司聘请国际会计公司审计中外合资企业。因为中方认为由第三方审计比较客观,所以也比较容易接受国际会计公司的审计结果。对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员的在职消费,母公司制定了最高消费限额作为控制。
调查还表明,多数企业都认为关键部门经理的任命是必要的。在由外方任命负责人的部门中,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占的比例高达94.2%和92.8%,其次为行政部门、销售部门,比例为76%和56.4%。拥有某个职位的任命权并不意味着外方公司要派外籍员工任职,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公司聘用当地人担任这些职位,母公司只是保留这些职位的任命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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