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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广东省江门市中院对去年“6·30”特大爆炸事故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2000年6月30日上午8时,江门土出高级烟花厂工人万小玲在使用汽动枪打钉时引爆了烟花,进而引起其他工房和原料仓库大爆炸。爆炸致40人死亡,130多人受伤,其中45人为一至十级伤残。此间新快报报道说,爆炸使1700多户民房受损。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江门土出烟花厂厂长简友梅、副厂长黄伟坚伙同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在未办理审批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的原料仓、半成品仓与包装车间之间扩建四座厂房,用作装配工房。严重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规定。
同时,土出烟花厂招工时,被告简友梅、黄伟坚、梁盛源、丁克胜作为主管人员,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培训。被告人万小玲被招进厂后,未经任何专业培训,也没有汽动枪打钉的经验,却被安排在烟花厂包装二车间打钉房工作,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去年四、五月间,公安、消防部门两次要对该厂进行安全检查,被告人黄伟坚、梁盛源、丁克胜事前安排司机驾驶货车将燃料运载出厂,检查完后再运回仓库,以逃避检查。
另查明,1993年3月,时任江门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治安科指导员并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被告人梁志坚,明知土出烟花厂增建四间工房的申请不符合规定,仍签字同意该厂的增建申请。(赖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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