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某研究所的离退休研究员李景德、李贵山来到编辑部,讲述了他们和另外两位研究员刚刚经历的一次诉讼。
他们说,这其实是一起很简单的民事诉讼,他们都做了一辈子的研究,现在为一封信打官司,并不是想通过这场官司得到什么,而是想让更多的人知道,尊重法律,尊重别人的权利是每个人都必须做到的,哪怕你是领导。
他们的诉讼是这样的,范启修、李景德、李贵山、孙同哲在今年3月下旬,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士增选工作细则,针对本单位申请院士的候选人向中国科学院领导写信反映情况,信件以挂号的方式从邮局寄出。因为地址不详被退回单位收发室。经查询,他们发现信已被本单位有关领导私拆、隐匿、复印、扣押100多天。在此期间,有关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组织律师进行调查,给他们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也造成恶劣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信件,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在单位内消除影响。
而被告辩称,四位原告的信件使用的是单位公函信封,且无寄信人署名。在此情况下邮局退回,在单位传达室无人认领,由另一被告办公室主任拆开后发现有个人隐私问题,将信交给党委,我看信后因其内容有诽谤我个人内容,故委托律师调查。现信由党委保管,不存在由我私拆、隐匿、扣押之事,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办公室主任辩称,信是由负责收发的同志交给办公室的,我依工作职责将信拆开,因发现内容涉及单位领导个人内容,就将信交给了组织,现信在党委处,应由党委将信交付回原告,我并没有私拆、隐匿该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四原告寄出的信件被邮局退回其单位后,因用的是公用信封,没有注明寄信人姓名,被告之一作为办公室主任,将信拆开不属于私拆,但在拆开信后得知寄信人是四原告,应将信返还四原告,而被告在知道信件内容情况下将信交给另一被告,后又交到党委,致使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负责将信返还四原告,而对于四原告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在单位内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由单位行政部门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之一办公室主任将信返还四原告;原被告双方其他要求均予驳回;诉讼受理费由被告之一办公室主任全部负担。
对此判决,四位原告并不满意,他们表示有可能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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