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农民权益受到损失,往往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采取上访、甚至闹事等手段,这不仅无助于事情解决,还耗费了农民的人力、财力。随着法律观念的增加,农民开始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
本市某村出让了上百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兴建学校,100亩对视土地为生命的农民们来说可是件大事,但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就做主了。村民们认为,村集体的100亩耕地卖与不卖应交付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村委会却置之不理。为争得自身权利,该村163名村民要求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召开村民会议,重新选举村委会。在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他们以不作为为由将镇政府诉至法院。为打这起民告官的诉讼,村民们还找了两位有名气的律师。
而镇政府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违法,《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二字就表明法律并没有要求镇政府必须召开村民会议,镇政府有权选择不召开村民会议。另外,镇政府强调经过事实调查,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并不是所有村民真实意思表示,该村村委会还没有到“下台”的地步,镇政府已口头给予村民答复,不召开村民会议,其实这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案后,该镇一位领导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理解农民的诉讼行为,因为,农民不理解、想不通的事情运用诉讼程序解决是很正常的。如果农民不是采取诉讼渠道而是采用别的办法没完没了,更让政府头痛。什么事都依法来处理就简单了,政府等待法律公正的判决。农民懂得用法来处理自己的事情,这是好事,也督促政府官员们学法懂法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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