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商家为招揽顾客,买来CD片在店内播放,卡拉OK厅播放曲目,这在我们看来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而实施以上行为的商家从2001年10月27日起,都要经过版权所有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对商家来说似乎是开玩笑,但刚刚修订实施的《著作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据悉,刚刚修订并实施的《著作权法》规定,营利场所播放的背景音乐、歌厅播放曲目、营利性表演都要缴纳版权费。这意味着千千万万个普通商业经营者与《著作权法》连在了一起。其实在新《著作权法》实施之前,有关法律就有此规定,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更大,规定更加明确,并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个连接著作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管理机构明确了法律地位。我们国民向来版权意识淡薄,认为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离自己很远。自己不是作家、音乐家、发明家,不出书、不发明专利,懒得去关注《著作权法》,即使知道了也不当回事,歌照播,曲照放。记者在采访几家专卖店、歌厅老板时他们承认播放背景音乐是招揽顾客、留顾客驻足的重要手段,但让他们付钱没戏。
前不久,香港一家唱片公司为索赔30万元的版权损失,竟不惜花费15万元的律师费来本市打这一场官司。这可以看出在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上香港公司与内地之间的差距。随着知识产权的市场化,知识产权作为人们智力成果的体现,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损害,势必有人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们为遵守WTO协定,与其接轨,陆续修订、出台一批相关法律,努力加强市场监督、法律约束力度。一位业内人士对《著作权法》的前景持乐观态度,她说,目前商家从观念上接受支付版权费还有一定难度,但迟早要接受。因为人们会慢慢意识到,普通百姓与知识产权大有关系,它会关系到你的利益得失、生活甚至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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