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在我们的社会中并不罕见,在本市每年就有100余个婴儿被遗弃。有的是因为不正当性行为而受孕出生的婴儿,其生父不肯承担抚养责任,生母又无力抚养;有的是因为负有抚养婴儿义务的妇女,在突然面临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视婴儿为其再婚的障碍;有的是因为具有浓厚的传宗接代思想,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因为生育了残疾儿或畸形儿,不愿继续抚养。但这在人们看来只是受道德和良心的谴责,而往往忽略了这是在犯罪。最近刚刚审结的一个案例惊醒人们,弃婴就是犯罪。
2001年11月21日,本市和平区法院宣判,河南打工妹因抛弃自己刚出生的女儿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2年前,刘某某出生在河南省一户农民家中。出生不久,就被亲生父母送给了一户姓刘的人家。1998年,19岁的刘某某来到广东省东莞打工,并很快与同厂江西打工仔张某同居。去年5月,张某让刘某某跟他一起回江西老家。刘某某考虑再三,最终没跟张某回老家。同年6月,刘某某来到天津,投奔在津打工的姐姐和养兄。来津后,刘某某在本市华苑小区的一个饭店打工。同年9月,刘某某发觉自己怀孕,这让她不知所措。想到自己当前的处境,她开始为自己肚中的小生命担忧,打工很辛苦薪水又不高,孩子生下来能养活得了吗;自己是个没结婚的女子,有了孩子外人会怎么看;如果把孩子送给别人收养,想想自己的身世,她不敢想下去。刘某某吃了几次堕胎药,想把这个小生命扼杀在胎中,但都未能如愿。
今年1月7日,刘某某感觉肚子疼得厉害,就跟老板请了假,来到了姐姐的住处,次日凌晨5时许,她感觉腹内阵阵绞痛,被送到医院急救。刘某某怕姐姐发现自己怀孕的事,坚持不让医生做B超,只是让哥哥买了点止痛药就出了医院。回到姐姐家楼下时,她突感腹内不适,急忙让姐姐上楼给自己拿手纸。随后,她自己跑向附近的一个厕所。当时下着大雪,在厕所里,刘某某产下一女婴。稍微缓了口气,她站起身来,将孩子扔进了离厕所有10余米远的一个垃圾箱里。姐姐拿着手纸走下楼后,听见有婴儿啼哭,再看妹妹,她什么都明白了。刘某某打车走后,姐姐等人将厕所里的血迹打扫干净,也离开了现场。
路过的群众发现后立刻打110,民警接报后与群众一起将弃婴送到附近的医院。虽然医护人员做了种种努力,一个小时后,孩子终因受冻时间过长,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刘返回住处后,收拾行李逃往秦皇岛。今年8月,认为风声已过去的她再次来天津打工时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生下女婴后,未采取保暖措施,将女婴扔进垃圾箱内逃离,致使女婴因受冻时间过长死亡。她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事实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主客观要件的全部特征。
弃婴者对被遗弃婴儿负有抚养义务,有抚养能力却拒绝抚养,被遗弃婴儿如果没有救助必然出现冻饿而死亡的严重后果。一般的遗弃罪犯罪主体往往是消极的不作为犯,而弃婴犯罪的主体却是积极的作为犯。因此有关专家呼吁对弃婴犯罪不能轻视,一定要加强法律宣传的力度,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密切关注弃婴这种丑恶现象并予以综合治理。保护婴儿的人身权和生命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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