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生产、销售或者配制假药劣药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位人士说,考虑到制售假药是一种故意侵犯公众健康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使其丧失生产、经营药品资格。另外,针对实践中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所得难以取证和计算的问题,参照刑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还应明确将罚款以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增加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并加重处罚力度。
据介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这些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可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为制售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生产、销售和配制假劣药品往往同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密切关系。由于以前的《药品管理法》没有设定对个人进行的处罚,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了以下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以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新《药品管理法》离百姓还很遥远
新华网重庆11月30日电(记者朱彬)用药安全是百姓当前最忧心的事情之一。12月1日,新《药品管理法》将正式实施,这将给广大百姓带来了福音。记者于新法即将实施的前两天,在重庆闹市区随机采访了数十位市民及部分药店的营业人员,发现百姓对安全用药非常渴求,但对新法了解依然甚少,对药监部门的职能几乎是片空白。要让大多数市民真正懂得运用新法维护自己的健康和权益,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11月29日,重庆最繁华的商业中心解放碑附近,记者指着一家药店挂出的宣传新法标语,询问了20多位过往市民,只有两三人听说过新法,大多数是一脸茫然。一位卖彩票的年轻姑娘说,她已经在这儿坐了3个月,从没有注意到有这样的宣传,也不知道什么是《药品管理法》。但一提起用药安全问题,市民们情绪却都很激动。一位姓章的中年人涨红着脸说,现在吃药都是提心吊胆的,搞不清真假,天天在说药品降价,可就是感觉不到降在哪儿。对记者提出的在药店买药吃出了问题怎么办时,大多数市民都说只有自认倒霉。记者随后又采访了六位公司职员,有五位都听说过新法,但具体是些什么就不知道了。
记者在解放碑附近的几家药店采访,多数营业员知道即将颁布新法,但无一人能说出其中的内容。今日上午,记者还在一家药店听到这样的对话:两位营业员接到星期天要参加新法培训的通知,一位说:"没意思,你去吧",另一位说:"我想出去玩,还是你去吧"。记者上前问二位不学习新法不怕影响工作吗,其中一位营业员说:"那是公司老板的事,与我们没什么关系"。记者接连又走访了几家药店询问营业员同样的问题,其中有一位营业员说:"这儿是私人药店,新法对我们能有什么影响"。
据了解,重庆市有关部门已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新法活动,有关部门还举办过为期两天的大型宣传活动,有几十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但不知什么原因,场地竟选在了需要买票才能进入、又不是城区流动人口较多的市文化宫内,其效果可想而知。更令人奇怪的是,有关部门在宣传新法时,对监督职能宣传得非常充分,对应承担的义务则宣传较少,对百姓如何维护权益的宣传更是甚少。
有市民质质疑:事关百姓生命健康的新法,有关部门为什么不能多印点宣传资料,让各药店代为散发,使更多的人了解。一位企业人士则说,有关部门只知道监督职能,就是舍不得放下架子真正为老百姓服务,只要把资料拿来,我们愿意免费散发到市民手中。
新闻背景:修订《药品管理法》的三个阶段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 《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工作,从起草到审议通过,经过两半年时间、三个阶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起草阶段。1998年以前,卫生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就已着手开展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调研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运行以后,立即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于1998年10月正式启动《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作为《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起草的牵头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动全局力量,先后召开了30多次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仅上报国务院的送审稿就七易其稿,并在后两个阶段中,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大量细致、深入的修改调研工作,提出了1200多条意见。
国务院审查阶段。国务院把修改《药品管理法》列入了2000年立法计划。随即,国务院法制办将《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印发到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进行了多次实地调研,先后听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题汇报达20多次。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提出了许多修改建议。2000年6月,《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全体会议审议修改后,正式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于2000年8月、12月、2001年2月在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过程中,十几位副委员长以及有关常委,分别专门听取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专题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开展了重点调研,并10多次听取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专题汇报。
此外,《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可以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得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凝聚了全社会的智慧和劳动,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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