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原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总经理胡启能死刑。胡启能在此案中共受贿折合人民币1200多万元,贪污公款30万元。
现年56岁的胡启能,原为重庆市第一届人大代表,1986年起担任重庆市农资公司经理,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1999年间,胡启能以联营的形式,将国家下达给重庆市的30.5万吨进口化肥配额指标及3万吨进口实物化肥,转卖给广东省汕头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多家单位。在这过程中,胡启能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向对方索取人民币1168万元,美元8.24万元,贪污公款30万元,并分别将大部分赃款窝藏于在重庆市某银行工作的女儿胡雪梅和在新加坡留学的儿子胡雪松(另案处理)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1月6日和11月21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胡启能提出他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具备贪污、受贿的主体资格,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否认,但面对公诉人当庭举示的近1000份有力证据,法庭没有采纳胡启能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分别判处胡启能死刑和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同时,法院以窝藏赃物罪判处胡雪梅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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