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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出国旅游纪念照片在摄影服务公司冲洗过程中,因冲洗机器故障导致照片大部分报废,照片主人与摄影服务公司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出国费用、冲洗费等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2.7万元,或者出资使其重新到拍摄地点拍摄。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摄影服务公司赔偿胶卷费、交通费、退还冲印费共计454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安郁成一家四人于今年7月13日至8月11日到莫斯科、基辅等地旅游,拍摄了4卷照片。回国后,安郁成于8月12日到北京金露摄影服务有限公司冲洗胶卷。但当他于晚上取照片时,被告知,因机器故障,大部分胶卷底片已被毁,安郁成于是提出上述赔偿请求,但摄影公司只同意按“行规”赔偿5倍胶卷款315元,退还冲印费60元,并赔偿部分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摄影公司的失误势必给安郁成等人带来精神上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摄影公司所称的5倍赔偿“行规”属于行业内部经营服务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法定依据,但安郁成等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因此酌情作出上述判决。(杨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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