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商标法》从今天起开始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据这位人士介绍,这一规定具有两个基本层次:一是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二是反对商标抢注。1982年制定商标法时,在先权利和商标抢注问题都没有规定;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虽然增加了撤销注册不当程序,但并未明确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和反对商标抢注。
这位人士说,“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属于国际惯例,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新商标法没有明确在先权利的具有内容,这个问题尚有待其实施细则去规定,一般应包括注册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著作权等。
他说,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外国商标法中也有类似规定,文字表述上则比较具有中国特色,这与我国近二十年来保护商标的经验有关。按照1982年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一般据此认为,商标只有经核准注册后才受法律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或者至少在商标法上找不到明确的保护依据。这部商标法实施以来,尤其是1990年以后,由于一些企业商标保护意识不强,经其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事件时有发生,曾多次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199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各自增加了撤销注册不当方面的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依据上述规定撤销过一些不正当地抢注的商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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