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重庆市最大的个人贪污、受贿案11月30日一审宣判。原重庆市农资公司总经理胡启能共受贿折合人民币1200多万元,贪污公款30万元,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启能的女儿胡雪梅窝藏赃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胡启能面对法官长达近一个小时的宣判,不停地打着哆嗦。
现年56岁的胡启能被捕前头上有着许多耀眼的光环:重庆市第一届人大代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然而在这些光环下面,却有着令人发指的腐败犯罪行为:索取贿赂人民币1168万元,美元8.24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30万元,创下重庆解放以来个人受贿涉案金额之最。
因胡启能曾在1995年与原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签有《劳动合同》,因此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成了本案审理的关键。最后法院认为,胡启能受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委派担任农资公司这一集体企业领导,其本身所具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未改变,具备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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