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全国首例“亲吻权”索赔案在四川广汉市人民法院宣判,原告陶莉萍获得精神抚慰金500元。
2001年6月1日晚,原告陶莉萍路经广汉市西康路顺滨西路证券公司时,被告吴曦驾车将其撞伤。车祸造成陶莉萍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两颗门牙折断、脑震荡。陶莉萍被医疗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
陶被撞伤后,两颗门牙折断,影响她正常撕咬食物。陶还称自己再也感受不到亲吻的甜蜜。为此,陶莉萍于7月10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为“亲吻权”索赔10000元。
关于“亲吻权”的问题是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无关于亲吻权的规定,故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原告嘴唇裂伤,不能亲吻或亲吻变成一种痛苦的心理体验,属于情感上的利益损失,当属精神性人格利益。但利益并非都能得到司法救济。法院认为,被告因过失而偶致原告唇裂,故对原告不能亲吻的利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不予支持。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撞伤原告致其门牙折断、口唇裂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给原告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应给付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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