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是中国入世的“正日子”,北京各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在这个大喜之日到来之前均格外繁忙。昨天,北京市海淀法院又审结了一桩关于歌曲“首唱权”知识产权纠纷案,首次确认了“首唱”拥有专用权。
曹文莉是歌曲《女娲补天》的词作者。今年三月,她与青年歌手邓辉签定了《歌曲词协议书》。协议内容为:邓辉购买歌词《女娲补天》,费用五千元人民币,此费用为首唱使用费,年限为两年。六月上旬,邓辉演唱的歌曲《女娲补天》单曲磁带制作完成,但未公开。今年四月,由歌手张涓演唱的歌曲《精卫填海》CD专辑出版,其中曹作词的《女娲补天》被收录到专辑中。邓辉遂以曹文莉侵犯他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将其告上法庭。
被告曹文莉辩称,我对首唱权的理解是首次使用有偿演唱的权利,因为首次有偿使用演唱歌词的的确是原告,因此我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辉通过合同,已取得了曹文莉授予首次演唱《女娲补天》的专用权利。原告邓辉对“首唱权”解释为“首次用演唱的方式使用歌词的权利”是合理的。故判罚曹文莉赔偿邓辉经济损失九千元人民币,并以书面形式向邓辉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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