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的一对夫妻,独子被害,凶手在逃,心痛无奈之中竟然想出了张贴“私人通缉令”这样的办法,一时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私人通缉令”是否合法?是否触犯了他人肖像权?近日,记者来到锦州,采访了有关人士。
5楼坠下不治身亡
从今年9月至今,在锦州、大连、沈阳等地的街头上,不时出现一份这样的“通缉令”:“杀人在逃犯李某,男,34岁,身高1.70米左右,身材较胖,家住锦州市古塔区南桥市政住宅楼××号,其特征左眼断眉,左小手指断掉一节。公安局现已通令,有知情者,受害人家属表示重谢。联系电话1300933××××、1300933××××。”一旁还有李某放大的照片。
据“通缉令”的发布人刘国忠夫妇介绍,在2001年9月11日深夜,李某和他们19岁的独生子因故产生口角,李某便痛打其儿子,并且把他从5楼上推了下去。刘家的儿子当即被送到市中心医院,经过近10天的抢救,医治无效身亡。案发当天,锦州市古塔区刑警一中队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但是凶手一直在逃。昨天记者从古塔区公安分局了解到,公安机关已经将李某列为网上在逃犯,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抓捕。
事发的当天,刘国忠正在外地做生意,一听说自己的儿子躺在医院人事不省,急忙带上所有的钱连夜赶回锦州。10天的抢救,费用高达10万余元,他们东挪西凑,散尽家财,还欠下大笔债务,也增添了永远抹不去的心痛。
为儿寻凶无计可施
记者在锦州见到这份“通缉令”的发布者刘国忠夫妇时,夫妻俩正在侄儿家里用洗衣机洗衣服,刘妻告诉记者:“家里的洗衣机、电视机都坏了,我们没有钱修,其余的家电能卖的都卖了,我们现在一无所有。”刘国忠说:“自从孩子出事以后,我们别的心思全都没有了,工作也不干了,活着的意义就是把凶手抓到。”
由于案发后李某一直在逃,刘国忠夫妇寻凶心切,冥思苦想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张贴通缉令。虽然他们也知道这样做不合适,但是他们说:“我们不是不相信公安机关的破案能力,可是长日漫漫啊,除了每日每夜寻找哪怕是一丁点儿的线索,我们还能为死去的孩子做些什么呢?”刘妻说到这里,忍不住痛哭失声:“我儿子小伙又帅又高,人缘儿又好,我怎么也不相信他死了,总觉得说不准哪天半夜他就回来敲门,还像从前那样说:‘妈,是我,开门啊。’我就每天晚上等……这日子不是人过的,我们俩成天就想着这个事,什么也做不了。常常半夜里突然惊醒,俩人抱头痛哭,还不敢哭出声来。有时候出去给人开出租车,神思恍惚,好几次差点撞了人,车也不敢开了。”
刘国忠指着自己的头发说:“没几个月,白了一半了。我们张贴通缉令,有的时候也接到了举报线索的电话,但是经过我辨认都不是。我不认识凶手本人,只能凭着描述满街找断眉断指的人,找到了就跟着,让人家拿身份证,好几次都差点被当成精神病。你说,我们除了满世界找还有什么办法?找不到凶手,我就是死也没脸见我儿子啊!”
记者在刘国忠夫妇家的附近发现了一张贴在墙上尚未撕去的“通缉令”,几位锦州街头的行人正在对此议论纷纷。记者问他们:“对这种现象有何看法?”一位40岁的中年男子说:“我儿子今年16岁了,我可以理解这对夫妻的心情啊,假如我儿子有什么……我也不知道怎么办了。”另一位王女士也表示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但是她说:“这种事情是不是非法啊,再说随意张贴‘通缉令’,那大街上不就乱套了!”
私贴通缉令合法不合法
锦州市警方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没有什么依据可以判定这种张贴‘通缉令’的行为违法,但是从治理小招贴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也起不到多大的作用。”
记者又采访了几位法律界人士。有的人士认为,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认定其有罪,即使被法院认定为嫌犯,也依法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并且依《刑事诉讼法》,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所以私人发出“通缉令”,从法律上讲,是不合适的,更重要的是,一旦“通缉令”出现失误,将造成严重后果。但也有一些法律工作者不赞同这种看法,沈阳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说:“首先,私人张贴通缉令的手段肯定是不对的,但是谈不上侵害李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问题。因为只有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对他人名誉、肖像的侵犯等只有在产生不良后果时才构成侵犯名誉权、肖像权,这几点刘国忠夫妇的‘通缉令’都不具备。另外公布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只有认定李某不是杀人嫌疑犯,才谈得上侵害名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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