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第33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共八章七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货物进口管理、货物出口管理、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及附则。
根据《条例》,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它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它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条例》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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