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懂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然而不可否认,仍有不少人法制观念淡薄,在生活中处理种种问题的时候,往往意识不到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本版报道的这个案例再次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请多留心法律……
案件回放
这原本是一场普通的家庭纠纷。丈夫孙保(化名)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经人介绍与邻村姑娘肖芳(化名)结婚,婚后生有一个男孩,今年两岁,聪明伶俐、活泼可爱。夫妻二人在村里开个小店卖些小商品,生活虽不算很宽裕,倒也让村里不少人羡慕。
但是,一起意外的事件,夫妻双方的不冷静,竟导致一场家破人亡的人间悲剧。
殡仪馆陈尸百余天
家属上访严惩凶手
去年8月4日,一位老妇人跌跌撞撞地来到西青区检察院举报:我女儿被狠心的女婿杀死了,我要替女儿讨还公道!
老人哭诉道:我是肖芳的妈妈,住在西青区小孙庄。2000年4月25日下午3点多,孙保先是在家痛打了我女儿,然后又从屋里追打至村西水沟旁,打晕后将我女儿扔进水中淹死,公安机关片面认为肖芳是淹死的,把孙保放了。尽管女儿死时,我不在现场,但肖芳生性开朗,死亡当天上午还曾给家里打电话,说下午要回娘家办事,她根本不可能自杀,她的身上有好几处掐痕,应是孙保杀人时掐的。
老人还说,肖芳生前买有保险,孙保杀人的动机极有可能是骗保。
检察院非常重视,按规定程序立即进行调查。经走访,发现肖芳死时与孙保有矛盾。附近邻居也说,事发前一天,夫妻二人曾发生过激烈争吵。经了解,由于肖芳的娘家一直认为女儿是孙保杀死的,应严惩凶手,坚决不同意火化尸体,致使尸体停在殡仪馆里长达100多天,并不断上访、上告。肖家与孙家也因此反目成仇,有几次险些发生大规模械斗。对此当地镇政府非常重视,多次出面协调,但因双方分歧较大,均未成功。
检察干警多方调查
认定死者确系溺水
为详细了解案情,检察院依法传唤了孙保。
孙保今年29岁,高中毕业考入某职专,三年毕业后回镇里的企业参加了工作,后又到市内一家工厂干了一年。由于工作不顺心,他便回到农村的家中,经人介绍,与肖芳结婚。
面对检察官,孙保很配合,仔细回忆事发当天的情景:我们确实发生过争执,因为肖芳执意要参加传销。但我觉得家里日子不宽裕,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并且传销风险大,我坚决不同意,便吵了起来。
她发脾气后,气哼哼地往村外走,我拦她,她狠命挣脱。我们就这样争吵着,走到了村外的一个河渠边。突然,她趁我不备,一猛劲跳进了河里,我也被带了进去。河里的水不多,但淤泥很深,我的膝部陷进去,水没过胸部。肖芳喊着不想活了,将头探进水中,欲寻短见。
我站在河里苦苦劝她,她不听,往河里扎,还朝着河中心走。到后来,我见劝不动她,一气之下,便独自上了岸。
我先回家把湿衣服脱了,换了身干净衣服来到亲戚家。这时,我有些后怕,跟亲戚说了肖芳跳河的事。表哥一听就急了,他拉着别人忙赶到河边,我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给派出所打了电话。等人们赶到河边时,已过了近一个小时,肖芳已经倒在河里,死了。
“天地良心,我老婆真不是我打死的。”孙保说。
公安部门向检察院提供了事发当天做的法医鉴定,肖芳系溺水身亡,尸体检验不存在外力致死痕迹。至于肖芳胸部的抓痕,应是闹别扭时,被孙保抓伤的,不是致死原因。公安机关认为,肖芳系自杀身亡,孙保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不应追究孙保的刑事责任。
多方面的细致调查后,检察机关认定,肖芳确系溺水而死,其身上的掐痕应是双方争执时造成的。依据尸检报告,不存在举报人所称“孙保掐脖子、打晕死者后抛尸河里”等暴力致人死亡的现象。
另外,肖芳投保的数额并不大,举报所称“孙保为获取保险图财害命”的理由并不充分。由此,检察机关认为,孙保的供述还是较为客观、可信的,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
放弃救助导致恶果
间接故意判刑六年
种种迹象表明,举报人关于“孙保暴力殴打肖芳致死”的推测并不存在,但孙保是否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就不是故意杀人了吗?检察官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从表面看,孙保没有实施杀人的具体行为,大多数群众也都认为,孙保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检察干警经深入分析研究认为,孙保和肖芳是夫妻关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肖芳投河时,孙保本应救助而中止救助,致使肖芳溺水身亡,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的“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的规定,应该依照我国《刑法》依法判刑。
检察长对此案也非常关注,亲自批示此案例非常典型,要深入调查案发时的每个环节。此后,检察机关也向法院进行了探讨,得到的答复同样是此类案件本市法院从未受理过,但基本同意检察机关的看法。
于是,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仍认为此案不属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去年10月16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17日,公安机关将孙保抓获。10月23日,西青区检察院依法将孙保批准逮捕。
今年初,西青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青区检察院依法出庭公诉。6月19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孙保与肖芳系夫妻关系,负有特定义务,肖芳在河中,被告人孙保明知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却自行离去,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32条、第67条1款规定,被告人孙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胡然 柴会群 任庆明 任庆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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