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0.3”马岭河峡谷索道坠毁案一审虽已判决——六被告分别以玩忽职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经济赔偿问题却未能如愿地达成协议。2000年7月上旬,法律、索道和旅游界的有关专家汇集一堂,就本案涉及的经济赔偿问题,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论证。
责任者
时间回到1999年10月3日,正是举国欢度国庆时。
上午11点30分左右,贵州省兴义市马岭河峡谷谷底挤满了从上游漂流至此的游客。正值午饭时间,而上山的唯一通道为一条只有一个吊厢的索道。为早点上山,游客之间、旅行社之间互不相让,争抢得很厉害。最后,吊厢在密不透风地塞进35人后,开始徐徐向118米高的平台升去。
吊厢到达终点,操作人员打开厢门,一8岁男孩一只脚已迈出。就在此时,吊厢开始下滑,紧接着一声巨响,吊厢飞快地坠向谷底。
惨剧发生了!
35名游客除一两岁男孩在吊厢坠地的一瞬间,被父母高高举起,只受了点轻伤外,其余34人中,14人死亡,220人重伤(其中2~15岁未成年人11人)。
事故发生后,贵州立即成立了以省安委会为首的事故调查组,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分别派出有关专家,赴现场协助调查结果显示,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多主面的。
首先,该索道的设计者和制造者均不具备相应资质,其设计完全不符合规范,根本不能用于载客,出事故是早晚的事。当初兴义市政府在对马岭河峡谷风景区进行规划论证时,有专家曾在规划说明书上明确指出:“现状电梯(指索道——记者注)观光设施简陋,不能承担风景区主要游览交通工具。”但专家的意见并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既没有责令该索道停运,也没有建造必要的救护设施,致使这条未经过任何安全审查和安全验收的索道,违规经营长达4年之久。1999年国庆前夕,兴义市有关部门对全市进行安丛检查时,核准该索道每次载10人。
其次,经营单位管理不善和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索道的经营单位——兴义市风景区管理处将索道承包给当地农民,未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也没有制定完善的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出事时,准载10人的吊厢挤进了35人。出现异常情况后,操作人员也未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理。
第三,涉及的中旅广西分社、广西阳光旅行社均缺乏起码的安全意识,事先对旅游线路安全性疏于考虑。在带团中,没有引导好游客,对拥挤的游客没有承担起妥善疏导的责任。事发当时,中旅广西分社的导游瞿爱群(已死亡)就在吊厢内,天马旅行社副总经理安娜也在现场。各旅行社均未对游客履行人身安全保障责任。
第四,作为地陪的兴义助理环漂流公司和兴义峡谷漂流公司在游客漂流后,持放任态度,没有正确疏导游客,致使吊厢超载无导游制止或警示。同时,两公司均为专事旅游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旅行社,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接团资格。
今年6月,兴义市人民政府法院对该案6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一审判决:原马岭河风景区管理处副处长唐喜隆,犯玩忽职守罪,判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索道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和设计者——原水电九局天生桥分局第五工程队队长邱家琪、副队长李永芳,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产处罚金5000元。过道的承包人吴君犯玩忽职守罪,判有期徒刑3上,缓刑4年。
受难者
据事故调查组提供的资料显示,马岭河峡谷“10。3”事故中死伤的35人,全部为40岁以下的青年和孩子。除贵州师大两名教师(一死一伤)外,其余均为中旅广西分社、广西天马旅行社、广西阳光旅行社的组团人员,多数为广西区人事厅、区土地规划局和南宁市交通局的职工及其家属。
这次事故使两名孩子成了孤儿。还有的丈夫失去了妻子,或妻子失去了丈夫。受伤人员中,多数为多发性、开放性骨折,有的有合并性内脏损伤或脑损伤。几十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瞬间被抛入了痛苦的深渊。
事发后,贵州方面立即着手医疗抢救。所有伤员分别被送进了兴义市人民医院、黔西南州医院和南江医辽。贵阳和南宁也分别派出医疗援助。治疗期间,兴义方面承担了伤员所有的治疗费及其陪护家属的住宿、伙食费用。
之后,部分伤员因伤情不见根本好转,便以兴义市医疗条件太差,和家属均在南宁,不方便护理为由,多次书面和口头向贵州和广西的3家旅行社提出转院申请有未果后,于1999年12月23日,自行转回南宁治疗条件得到改善。现在除部分人员还需继续治疗外,其余伤员均回家进行功能性恢复治疗。至于转院后的费用,贵州方面无正式答复愿意支付。
与此同时,对死难者和伤残者的赔偿问题,一直在兴义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政府出面协调)、广西的3家旅行社和受害者之间反复协商。但由于我国法律对索道事故的赔偿问题无相关规定,目前可作参考的规定有两个: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另一是《空难事故处理办法》。两个办法标准不同,应依据哪一个,各方面意见不统一。更为复杂的还是对伤残者的赔偿问题。有的伤员可能终身残疾,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都将在打折扣。还有的孩子,由于尚未发育成熟,其伤情无法预料。对这部分人的赔偿问题,有关的责任者倾向于用一两万凶一次性了断。而历时10个月的治疗和护理,已使一些家庭倾其所有。还有的孩子今后可能发展为骨髓炎,或并发其他病症。与受害者家庭已经遭受和可能遭受的巨大损失相比,一两万元的一次性了断费,无疑于杯水车薪。
前不久,有受害人向广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兴义市政府、兴义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3家旅行社,因兴义方面提出法律管辖问题,而未能审理。之后,更多的受害者开始求助于法律援助中心。迄今,广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已接受15位受害当事人的申请。15人中有7人已死亡,8人伤残。
为帮助受害人打好这场官司,广西区法律援助中心组成了以黄焕光主任为首、有多家律师事务所参与的示律援助小组。他们先后五下马岭河了解情况,经过周密地策划和细致地研究,调查取证阶段的工作已基本结束。7月初,他们又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在北京召集有关专家对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据黄焕光透露,论证会后,他们立即着手起诉工作。
侵权与违约
此次论证会共邀请了法律、索道、旅游界的专家共20余人,主要论证了本杂的诉因、被告人及赔偿标准三大问题,以及可能遇到的其他法律问题。
关于本案的诉因问题,广西方面认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与旅行社之间、旅行社与两家漂流公司之间等相关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而事故的发生,又是由于上述当事人的过错造成。这就决定本案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集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诉因,而且一旦作出抉择提起诉讼,是不能再更改的。
如选择违约作为诉因,由于我国现行的合同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优点是无须对被告的过错负举证责任。不足之处是,只能以合同当事人作为被告,其他有过错但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能列为共同被告。
如选择侵权作为诉因,优点是有过错的相关当事人均可列为共同被告,判决后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也有保障,但必须对各相关被告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且须理清各被告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诉讼难度要大得多。
大多数专家认为,侵权应为本案的诉因。因为受害人在本次旅游中,有的丧失了生命,有的丧失了健康,其生存权和健康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同时,站在维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以侵权为诉因,可能性将有过错的各个录事人列为共同被告,胜诉后的经济赔偿更有保障。而如果以违约作为诉因的话,则受害人只能状告旅行社,然后旅行社可能再告漂流公司,漂流公司再告风景区管理处等等,如此循环地告下去,其结果是受害人将无尽地等待,合法权益最终得不到保护。
也有部分专家认为,只能选择一种诉因,而且一旦作出抉择,不能再更改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按我国法律,如果案件确实同时存在侵权和违约两种责任的,可以将侵权和违约作为共同诉因来起诉时,将侵权作为主要诉因,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违约作为次要诉因。
被告是谁
一旦确立了侵权作为主要诉因,可能涉及到的被告有:索道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即兴义市的两家漂流公司;广西的3家旅行社;索道的承包人索道的设计者;兴义市政府等。
多数专家认为,风景区管理处应对本案负主要责任。因为,早在1991年原劳动部就颁布了《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规范》要求,所有客运索道的设计图纸必须经国家索道检验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设备建成后,经营单位需向省级劳动部门提出营运申请,省劳动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后,转交国家检验中心审批,最后由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经营单位安全使用许可证。同时,《规范》对设备的定期检验、日常维护和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亦作了详细规定。然而,风景区管理处却完全置国家规范于不顾,设计图纸未经安全审查,1995年该索道建成后,也未经安全验收。如此一条有着严重缺陷的索道,就这样违规经营达4年之久,从根本上埋下事故隐患。经营过程中,管理处又以包代管,设备既无完善的操作规程,又无任何日常营运记录,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更为恶劣的是,索道旁本来有一小路可以上山,也就20分钟的路程,可被经营者新建厕所挡住,并在路口设置“此路不通”的禁行牌,人为地误导游客,以为索道是上山的唯一通道。同时,也使事发后的抢救工作进展艰难。
两家漂流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亦相当明显,应作为共同被告。首先,两家公司虽无接团资格,却与广西的三家旅行社达成协议:负责广西游客到达兴义的食、宿、行的安排。乘坐索道也是本次旅游项目之一,其费用由两家公司与索道承包人结算。然而,作为地陪单位,两家漂流公司对索道的安全性缺乏考察,事发当时又没有尽到合理疏导游客的职责。
广西3家旅行社,作为直接与游客发生关系者,在本案中难辞其咎,亦当作为被告之一。作为本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经营者,3家旅行社均未对游客履行人身安全保障的责任。他们即选择了“野马社”(即非法旅行社),又在考察旅游线路时,对存在明显隐患未提出异议。
至于索道的承包人和设计人,专家认为,他们因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宜作为本案的被告。而且,因其赔偿能力有限,状告的意义不大。
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是要不要状告兴义市政府。受害人认为,本案的赔偿虽然在企业,但真正的操纵在政府。而且,马岭河风景区属国家公园,由兴义市政府先例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兴义市政府组织风景区规划时,既然已有专家指出索道简陋,不能承担风景名胜区主要交通工具,兴义市政府却没有依据专家的建议,停止索道营运,也不投资改造,致使索道照常营运,最终酿成惨剧。兴义市政府在本案中的过错是明显的,将其列为被告是应该的。
有专家认为,兴义市政府在本案中应负的是行政领导责任,应接受的是行政处罚。而在民事诉讼中将其列为被告就不妥了。如果将兴义市政府作为被告,那么其上级主管部门黔西南州政府也同样负有领导责任,是不是也应该列为被告呢?再往上推,贵州省政府,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等等,如此类推下去,就没完没了了。所以,政府是不能作为被告的。
另有专家认为,兴义市政府可以被列为被告。在本案中,兴义市政府应负的是项目审批过错责任。既然专家们在风景区的规划论证中,已经指出了索道存在严重缺陷,市政府就应该责令其停运。而市政府的纵容态度,直接埋下了事故祸因。
赔偿标准
关于赔偿标准,广西方面认为,对于客运架空索道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我国目前无具本法律、法规加以界定。如果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以事故发生地即贵州兴义市当地的物价指数为参照,势必造成对受害人极不公平的后果。合理的做法是,由国家有关方面对此类运输工具的损害赔偿标准作出具体的界定。
专家认为,虽然我国《民法》中无客运架空索道造成损害如何赔偿的规定,但可供参考的相关法规还是有的。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另一是《空难事故处理办法》,本案中,游客本来是一家人高高兴兴地去旅游,并按正常程序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而事故的发生又是由于各个责任人的严重过错造成。所以本案的赔偿标准参照《空难事故处理办法》,更加合情合理。至于由国家出台有关的规定,今后肯定会有的,但本案不一定能等到。
据广西方面介绍,目前所有的伤残人员均未做伤残鉴定,且由于伤员中很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其伤情发展很多不可预料,无法进行鉴定。但很多家庭为医治伤员,几乎耗尽所有,如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将无力支付下一步的治疗费用。
专家认为,伤残鉴定是一定要做的,这是计算受害人损失的基础。伤残鉴定的时机为医疗终结时。对未成年人一是可以委托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尽可能预料伤情的发展,二是可以分段鉴定,先鉴定可预料部分,以后如有重大变化,再重新鉴定,重新起诉。对于不可预料的情况,法院的判决可以留尾巴。
对受害人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伤员的全部医疗费用、护理人员的误工收入、受伤儿童的补课费,以及抚慰金(或称精神赔偿)等等。
其他法律问题
一是法律管辖问题。专家认为,国家法律是一致的,官司不管在哪里审理本来都是一样的。但考虑到目前实际,本案如能在广西审理,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为此,他们建议本案应以3家旅行社为第一被告,其他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在广西审理了。当然,第一被告之间责任的大小,还应由法官司依据其过错事实,进行判决。
二是关于转院后的费用问题,广西方面担心,被告可能会以“擅自”转院为由,而拒绝支付伤员转院南宁后的医疗费用。
有关专家认为,从《民法》上来看,“擅自”的提法是无依据的,是将加害人的意愿置于受害人之上。生存权是人生最高的要力,受害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严重侵害,提出适合自己的治疗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而且,按国家规定,对伤员的治疗,主要应遵守“方便、合理”的原则,受害人在外地受伤,其家属均在南宁,回南宁医治,便于家属护理伤员,也有利于伤员身体的康复,符合“方便、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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