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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000年10月18日)上午,天津市水上公园蹦极跳一案在南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市开发区凯茜置业公司给付原告陈玲玲截至8月15日所花费的治疗费用共计29895·50元,原告在庭审时提出的要求赔偿治疗所需预付款42·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庭支持。但今后再发生的治疗费用将另案处理。
南开区法院在上次开庭没能使几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凯茜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指出原告转院治疗未通知被告凯茜公司,原告之举欠妥。但根据原告病情确需继续治疗,并非故意扩大损失,故此凯茜公司不应拒付原告转院后的医疗费。另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凯茜公司给付医疗费42·5万元一节,因此费用尚未发生并无证据,法庭不予支持,以后治疗费用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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