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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6日发生的蹦极跳游乐项目摔伤游客事件,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在近10个月后,今天(2001年2月12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宣判后,陈玲玲的母亲当庭表示将继续申诉。
2000年4月16日,陈玲玲与吕鹏两位在校学生在水上公园蹦极塔蹦极过程中摔伤。事故发生后,两人被送往第一中心医院治疗,随后,吕鹏出院,陈玲玲继续治疗。
2000年10月18日,南开法院对陈玲玲状告凯茜置业有限公司、水上公园管理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河北支公司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凯茜置业有限公司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不应拒付陈玲玲转院后的治疗费,从而给付陈玲玲截至2000年8月15日以前所花费的治疗费用共计29895.50元,今后再发生的治疗费用将另案处理。陈玲玲提出的赔偿包括预付款在内的42.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费用尚未发生且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处与凯茜公司有土地租赁使用关系的水上公园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连带责任。而凯茜公司与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是3万还是50万的争执,一审法院认为与“蹦极跳”赔偿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而应另行解决。
2000年11月2日,“蹦极跳”赔偿案中的第一被告凯茜置业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表示不承担陈玲玲转院后的治疗费用,要求法院依法改判原审判决,同时将中保河北支公司列为被上诉人,要求其承担最高限额为50万的保险赔偿责任。在凯茜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陈玲玲一方同时提出上诉,请求判处水上公园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另要求赔付方先予给付医疗费用,要求赔偿数额仍为42.5万元。此案由此形成双上诉。
2000年12月8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蹦极跳”损害赔偿一案进行二审。12月16日,二审再次开庭。在经过两轮辩论后,法庭进行调解,然而,在互不相让中调解失败。 (吴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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