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雪花飘飞的季节,从报上可知,北方许多城市又发布了每年都要发布的“扫雪令”。这种“扫雪令”的基本内容是,临街各单位、店铺都必须无条件将所处位置附近的积雪铲除干净,否则处以多少元罚款。
下雪给群众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以强制的方式来推行“扫雪令”,是出于尽快清除积雪、方便群众出行的良好初衷。尽管动机无可指责,但细分析一下,还是会发现发布这种“扫雪令”有值得商榷之处。
作为上级部门,政府可要求下属单位做某项事情,但有权将其每一政令推行于一切人群吗?
比如这扫雪,私人店铺既已缴纳了必须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那店铺外非由其制造的环境卫生问题,就属环卫等行政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事,而不能再以罚款相威胁,强行要求店铺做分外的事,因为店铺已以缴费的方式“转移”了它的义务。当然政府可以号召、呼吁店铺投入到扫雪工作中去,但无权强制性地要求它们,更不能因其未扫就处以罚款,否则就侵犯了它们的合法权益。
况且,没有法律条款规定临街店铺有清雪的义务。法律未规定的人们可以不做,这是最基本的法理。如果地方管理规章规定了这种义务,那就属于超越法律而自设、扩大权限,严格来讲,是一种取代法律、“架空法律”的行为。
私人店铺是否参与扫雪实际上是个道德方面的问题,我们不能将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混为一谈。道德可以鼓励,但不能强求。希望私人店铺参与扫雪是一种道德期许,道德期许不能作为可以处罚的底线。在道德期许与处罚底线间应该还有一部分空间,这部分空间就是自由、权利。强行以道德期许作为处罚底线,就侵犯了人们的自由与权益。
以道德期许作为处罚的底线是一种人治思维,不是法治的做法。人治思维就是认为一个决定与行为,只要是出于好的动机就不单是可以且是应该做的,而无须再以法律来考量它的合法性。由于特殊的历史与政治背景,这种思维现已成为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障碍。
良好的动机是值得尊重与赞许的,但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政府可以在法治前提下,通过变通,寻求其他办法来求得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比如扫雪问题,就可以通过进一步激发人们的道德感,或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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