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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南京一对年逾六旬的教授夫妇一纸诉状将市急救中心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延误抢救时机致爱子病亡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2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正式受理这起官司。
原告东南大学教授王淑良诉称:5月29日上午,原告在家中发现33岁的儿子孙武飚面色异常,表情痛苦。原告及老伴(同为东大教授)均为身患重疾的老人,情急之下于10时53分紧急拨打被告方急救电话,调度员回答说:急救车全部外出了,要么等一下,要么自己想办法。11时05分,原告再次拨打急救电话,被告知仍无车。11时11分,原告第三次打电话,调度员说车子马上就到,可直到11时25分急救车才到达。出诊医师诊断“人不行了”,给原告儿子打了一针,做了心电图,收取120元钱,开出一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后离开。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院前急救的专业部门,理应合理安排急救车辆,配备熟练的医务人员。原告认为被告延误抢救时机致其儿子的生命过早结束,故而起诉。(李自庆 刘坤 沈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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