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位法官说:法院不是保险公司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一桩普通的经济纠纷案,由山东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七年之久,到现在也没有执行终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这桩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只有3000元左右,然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方却已经向法院交了9万多元的执行费用。
任茂保和同乡郭保忠,在山东省鄄城县经营着一家个体印刷厂,由于客户未付货款,导致企业破产。而胜诉之后,为了使法院的判决得以执行,他们耗尽了心血。
1994年2月,就山东省鄄城县振兴彩印厂诉河北省某乡镇食品厂拖欠货款一案,鄄城县法院判决:被告应偿付给原告方40.5万元,并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根本就不予理睬,于是任茂保、郭保忠二人就向鄄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5年6月开始,二人先后三次陪同鄄城县执行庭的法官前往河北,出行的费用全部由任郭二人承担,花去38000多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诉讼费用应由法院的财务部门来收取,收取时必须出具发票,可鄄城县法院执行庭却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收费,任茂保拿到的却是“执行活动费”收据。
从1999年4月到2000年3月29日,9次执行,均无果而终。这时,任茂保、郭保忠二人已向鄄城县人民法院交付了9.65万元“执行活动费”,换来的却是“白条”和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与此同时,他们还在历次的执行活动中,另花去了近20万元。据他们统计,为了“执行”,这七年间他们里外里共花了近30万元!据他们介绍,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庭的法官们连指甲刀、鞋垫都让他们去买。
据记者了解,经鄄城县法院的上级单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后确认,鄄城县法院在执行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严重的违规收费。总共几次收费,5次打白条,4次使用非统一的单据。
2.执行措施不力,执行中盲目性大。
3.管理不严,收取和支出费用没有明细的账目。
现在,菏泽中院已责成鄄城县人民法院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严肃处理,并尽快将这桩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同时还要加强整顿,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