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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医保”实施前,很多人就医治疗都要预交部分费用,现在实施“医保”了,有些参保人员纷纷来电咨询,参保后住院就医为什么还要预交部分费用?
据介绍,按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个人应按规定预交部分费用。预交费用是根据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需由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确定的。参保人员出院时,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其中,个人自负部分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2001—2002年度,第一次和二次以上住院分别为:一级医院900元和300元、二级医院1100元和350元、三级医院1300元和4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职工自负15%、退休人员自负1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自负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个人自负20%;其他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如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增付部分医疗费用等。(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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