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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
日前此案业已审结,法院认定原告童女士指控总经理对她进行性骚扰的“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结果公布后,在西安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律师马强对审理结果表示强烈不满。他说,庭审中,原告出示了1个直接证据和8个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童女士的同事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听到童女士在里面说“你不要这样”之类的拒绝语言。法院却认为证人未进门,无法知道里面在做什么事,同时也没有听到总经理的声音,无法确定童女士当时在拒绝谁,没有认定该证据。
关于性骚扰的讨论,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作为一个法律界的新课题,我们有诸多的困惑,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它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困境。
首先,我们该如何判定性骚扰?是一句暧昧的话语挑逗还是一个庸俗的动作?如果把这样的话语和动作都认定为“性骚扰”,那么,这样的话语和动作可就无法估量有多少,而且,有时甚至无法认定。比如,在酒桌上或者在拥挤的公共车厢里,我们如何判定这一个“带色儿”的话语和这个动作就是属于性骚扰?况且,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有很多种可能出现:譬如,两个异性之间关系本来一直很好,好到了有时可以“打情骂俏”的程度。忽然有一天,双方出现不和,那么,其中的一方能否以当初他们“打情骂俏”的话语来控告对方是性骚扰?还譬如在拥挤的公共车厢内,一个人忽然对另一个人“零距离”了一下,此时,我们该如何判定这个“零距离”是不是性骚扰?如果说是,那么,无意间的一个动作就有可能被人控告性骚扰;如果说不是,那么,一些人无意间的“零距离”就可以愈演愈烈为故意“零距离”,导致受害人再度受骚扰。
第二,这个性骚扰的深度如何判定?这个性骚扰的深度要是浅了的话,骚扰者就完全可以以玩笑为推脱;如果要是深了的话,那就有滑入强奸未遂的可能。这就属于另一个法律层面上的问题了。
第三,我们知道,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是要用证据说话的。但是,具体到性骚扰这一问题上,受害人该如何寻找这个证据?要知道,太多时候这个性骚扰是无法寻找证据的。还比如在拥挤的车厢内,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零距离”了一下,这个“受害人”该如何记录这一行为?况且,这个动作有时是转瞬即逝的,我们总不能天天带着一个录音机和摄像机出门吧。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这些动作从法律上得不到“抑制”,“骚扰者”会更加肆无忌惮,很多善良的人面对骚扰者的狞笑就会无能为力;如果法律给予“抑制”的话,那么,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所不满,她(他)是不是可以随意以性骚扰的罪名将另一个人推上法庭?果真如此,将会导致众人闻性色变,那可就乱了套了。
第四,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受害人如何获取证据?如果她(他)为了证据而不惜采取跟踪的办法,反过来是不是又侵犯了另一个人的权利?
所以,我们期盼的结果是,坏人得到惩治,受害者得到保护,好人又不至于被诬陷。不知道这一设想是不是太理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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