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将于2002年1月1日实施。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召开实施《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振东,副市长王德惠出席会议并讲话。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同志介绍了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情况。
据了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出现了非法采矿、乱采滥挖、不按开采方案施工、无证开采地热资源等问题,亟待依法解决。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共有五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勘查管理、开采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该条例重申并充分体现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明确了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的法律原则;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将矿产资源规划的申报、审批程序具体化;强调了保护地质环境尤其是自然景观的重要性;确立了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制度;增加了对流体矿产(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可操作性内容;增加了对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对违法勘查、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李振东在讲话中指出,《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我市社会经济和矿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促进矿业的繁荣发展等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张新民 刘永顺 张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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