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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馆藏文物在馆际间进行有偿转让,这个曾在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首次审议中的热点讨论话题,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出现了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从积极的方面出发加以考虑,允许馆际有偿转让,并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目前博物馆的经费不足,如果由国家承担恐怕存在一定困难。而且馆藏多余的文物不允许转让,就意味着有很多重复收藏的文物只能存放在仓库里,无法拿出来展览,同时他们又缺少足够的经费用于改善馆藏条件。而像上海、深圳这些地方文物不足,但馆藏条件较好,博物馆文物收藏渠道又缺乏来源。因此应允许转让,但同时作出严格限制和规定,规定只能在馆际之间,并规定级别,二级以上文物转让必须有批准手续;转让只能是有偿的,转让回来的资金必须用于改善馆藏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李蒙委员也认为,现在许多文物保护单位经费严重不足,没有力量参与全部文物的保护和发展。发掘出有价值的文物,往往被国家和省级文物单位无偿拿走,也影响了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的积极性。应在文物收藏单位保有多件相同文物时,允许少数文物有偿转让。
范敬宜委员则认为,几年来有关部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对是否允许馆际有偿转让问题,许多人的意见是否定的。一些专家、学者也对此产生的弊端和可能发生的后果忧心忡忡。应当说,并不是笼统地反对馆藏文物的转让,问题是要看是否具备时机和条件。世界上许多文物大国都是绝对禁止有偿转让的,个别国家允许转让,但先决条件是文物必须具备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严密的文物档案。而我国目前既无严格的文物管理制度,更无完备的文物档案,加上一些地方文物管理中存在一些腐败现象,如果允许馆际转让,就极有可能产生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的事件,使国家文物流失,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他建议待文物管理制度日趋完善后再作这方面的修改。
委员们还就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重点文物保护与旅游之间的矛盾、历史文化街区和城镇保护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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