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罗源县近来掀起一股普法热潮,有行政执法权的环保、建设、矿管等单位的法人代表都在忙着聘请法律顾问,这都缘于前不久县长刘嘉水出庭应诉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
1999年3月,罗源县白塔乡凤坂村村民郑代灿私下与百丈村村民陈淑金签订了山地转让协议,取得了原属于陈淑金的一块山地;2000年5月,罗源县矿管办根据这份协议给郑代灿办理了采矿权证,采矿权证中将可采矿山地面积扩大了4倍,侵犯了百丈村村民陈育梅、陈忠发的权益。2001年3月7日,陈育梅、陈忠发依法向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该县矿管办颁发给郑代灿的采矿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们作为该矿山地域权人的利益,要求撤销县矿管办颁发给郑代灿的采矿权证,并责令立即停止开采。罗源县人民政府成立了调查组,对复议双方提出的理由多次、全面地核查后,认为郑代灿与他人私下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是无效的;县矿管办据此给予办理采矿权证,违反了有关程序;决定撤销县矿管办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被收回采矿许可证的郑代灿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罗源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
10月15日,罗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将传票送达罗源县人民政府,县长刘嘉水作为法定代表人,自然成了被告。
对于这种“民告官”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刘嘉水县长没有这么做,他认为,一段时间以来,罗源县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政府机关有的胜诉,有的败诉;在败诉的案件中,有的是程序合法而实体不合法,有的是实体合法而程序不合法;这起因矿山开采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既有行政执法,又涉及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刘县长决定自己出庭应诉这起“民告官”案件。
“县长要出庭应诉啦!”消息传开,全县上下议论纷纷。
县法院院长施平对县长出庭应诉,以实际行动支持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十分高兴,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更多的人劝说刘嘉水别出庭,说:“在法庭上法官比县长高一等,县长被当庭审问很失面子。”有的认为,县长亲自出庭是不是鼓励老百姓今后有事都来告状,如此将给政府今后工作带来无尽的麻烦。
面对种种不解和非议,刘嘉水县长有他自己的一番见地。他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既是责任也是义务,对法院的传票不能说‘不’。在法庭上,与老百姓平等地交换证据与答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前提下,论断功过是非,有何不可?同时,通过自己出庭应诉,还可以进一步检讨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对的就坚持,错的就改正。
11月8日上午8点30分,罗源县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宫”官司。被告刘嘉水及代理律师与郑代灿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唇枪舌剑的辩论,旁听席座无虚席,许多群众闻讯纷纷赶来旁听,县里各行政执法单位和县委党校中青班的学员也到庭旁听审理的全过程。
庭审结束后,有的群众高兴地说,县长此举使我们坚定了依法治县的信心。也有人认为,县长出庭作被告是在“作秀”。
刘嘉水说:“我在决定出庭应诉的那一刻,就已经把官司输赢完全抛开了。如果是败诉,说明我们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有问题,这已经不是面子的问题,而是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大问题。”刘县长不仅自己坐上了被告席,还把全县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负责人都叫来旁听案件的审理,让大家都来上一堂法律课。他说:“这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入WTO,首先受到挑战的是政府部门,如果政府工作人员连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都不能遵守,怎么能遵守WTO规则,适应加入WTO要求?”
12月7日,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罗源县政府胜诉。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广大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如今“民告官”之类的行政诉讼官司并不少见。但由于“官本位”思想的作祟等种种原因,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长官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参与诉讼的在全国还是极少数。
福建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游劝荣说,《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一方面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罗源县此举,不仅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维护政府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同时使大家习惯于按照行政诉讼的方法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回归到依法办事的轨道上来。
罗源县建设局局长陈承华深有感触地说:“县长出庭应诉‘民告官’,给我们执法机关的法人代表敲响了警钟,使我们办事更注重合法性,一切按程序办,而不能按情绪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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