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出版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完)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朱鎔基近日签署第343号国务院令,公布《出版管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出版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分8章68条,包括总则、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进口、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指出,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完)
《出版管理条例》首次对出版物进口作出规定
国务院令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的进口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出版管理条例首次作出的有关规定。
条例规定,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规定,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条例还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完)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
第34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出版物不得含有的10条内容,比1997年公布的有关条例新增两条,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不得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新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条例还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完)
《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须公开公正
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以其需求量大等特点,一直是受有关单位的青睐。近日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
条例还规定,除以上方式确定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据了解,1997年我国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在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上只是要求“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指定”。新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必将对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的健康运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完)
《出版管理条例》显示:出版单位卖书号的处罚力度将加大
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显示,与1997年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相比,对出版单位出卖书号的处罚力度将加大。
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