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出示确凿的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的证据规定将在明年4月1号起在全国法院的民事审判中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的“证据”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举证责任”“举证实效”等问题。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一般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可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对证据证明力较大的一方予以确认,但是要公开判断理由。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并规定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和条件。证据规定对非法取证也明确了判断标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等,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到明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这个新的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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