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在乡镇建立司法调解中心,积极参与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化解基层各种疑难、复杂矛盾,疏导群体纠纷和上访,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做法体现了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思路,说明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以及教育等手段处理邻里纠纷和矛盾,是解决农村稳定问题的根本途径。
启示之一:农村矛盾千丝万缕,解决这些矛盾必须运用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新办法,司法调解中心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金钥匙”
太湖县在调查时发现,当前农村干群之间、群体之间、公私之间的矛盾趋于复杂多样化,同时许多矛盾需要多个部门综合处理,但不少百姓又不愿通过打官司解决,因此运用综合的、法治的手段化解这些矛盾十分重要。2000年7月,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刘羊乡率先在太湖县成立了司法调解中心,即由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以司法所为依托,联合计生、土地、税务、信访、法庭、派出所、教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这个中心。9月份,全县26个乡镇均建立起标准统一、运作规范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
2000年的一天,城西乡春光小学一黄姓学生课休间,无意中被两同学撞倒在地,当即诱发青光眼病,医院治疗花费4200元。黄父找学校及撞人的同学家长,要求索赔,均无结果。黄父想通过法院讨说法,但又考虑到打官司费时耗力,最后找到乡司法调解中心。调解中心认为,学校对在校生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对黄同学的受伤没有尽到防范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过协调,学校、双方家长各承担一定医疗费,各方很快就履行了调解协议。黄父感激地说:“没想到解决得这么快,还非常令人满意!”
“乡镇司法调解中心适应了时代的需要,符合我们的国情和民情。”太湖县司法局局长余成永说,“调解中心方便基层群众,对于发生的矛盾纠纷,它利用调解庭的形式,联合相关部门,作出合理合法的调处,不仅能及时解决矛盾纠纷,而且有效解决了群众遇到问题时各部门互相推诿的弊端,同时使群众不必为繁琐的诉讼程序所累,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据介绍,一年多来,全县26个中心共调处各类纠纷856起,其中结案812起,成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一把“金钥匙”。
启示之二:农村矛盾千变万化,解决不好就有破坏性,解决好了就会起建设性作用,司法调解中心是维护基层稳定的“稳压器”
近年来,农村各类矛盾在增加的同时,由于调解机制落后等原因,一些矛盾难于处理、非常容易激化升级,或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酿成恶性案件。特别是村级财务、农民负担、承包地分配、干部作风等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解决,随时都有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今年7月份,徐桥镇电管站和供电所合并时因移交不及时,供电所对镇区街道上路灯实行停电,引起了街道居民的极大不满,经与供电所多次交涉不成后,居民声言解决不好要集体越级上访,并要带领学生举行示威游行。镇长马上带着司法调解中心人员对此事进行调解,及时妥善地平息了这项矛盾纠纷。去年11月份,百里镇有一个名叫程阳平的包工头,因克扣附近乡镇340多名打工农民的工资,立刻激起众怒。这些打工者准备对程阳平家实行“打砸抢”,一起恶性案件一触即发。镇司法调解中心闻讯后,会同派出所、法律服务所前往制止,并连续十几个小时做好各方面工作,最终平息了事态。
太湖县委副书记阳海深告诉记者,司法调解中心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及时解决各种群体性纠纷和久拖不决的纠纷,防止了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发生,并有效遏制了群众上访的势头,杜绝了到省级以上机关上访现象。据统计,一年来,太湖县各调解中心共调解处理涉及干群纠纷110件,疏导大型群体性纠纷19件,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自杀的42件69人,防止可能发生的民转刑案件51件,制止大型群众械斗7起。
启示之三:农村矛盾千头万绪,只有标本兼治、重于治本,才能实现农村长治久安、经济发展,司法调解中心是保障社会发展的“奠基石”
太湖不少干部群众告诉记者,成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为解决当前农村矛盾找到了治本之策。进了调解中心一家门,就可办百家事、解万户忧。有人称其为密切干群关系的“连心桥”,有人说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普法站”。一些乡镇主要领导谈到,司法调解中心将他们从繁琐的民事纠纷中解脱出来,使他们可以集中精力抓经济工作。许多干部群众希望,司法调解中心应该长期坚持下去,它一边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一边宣传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思想,可以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司法调解中心不仅以法服人,还要以理服人、以德育人,达到调解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刘羊乡华冲村徐贵友等村民对农村税费改革不理解,认为改革后农业税加重了,找到村支书章周来理论,言语间双方动了拳头。经司法调解中心处理后,徐贵友等人认识到,税费改革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便表示理解和支持税费改革。这个乡一位叫李长英的老人,因其儿媳不孝顺告到调解中心,中心人员对其儿媳进行说服教育,使得她们的态度均发生改变。群众受到德与法的教育,干部们同样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晋熙镇南元村干部违背合同,无故提前终止所属的一块池塘的承包合同,将池塘转包给他人。在原承包人的煽动下,村里几个村民组公开抗拒上缴农业两税,镇司法调解中心接案后,明确指出村干部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促成村方赔偿原承包人经济损失的调解协议。这次调解使干部们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也使这个村两税收缴工作取得前所未有的好成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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