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因公交车司机违章而摔成骨折的陈女士获得超过10万元的赔偿。这一数额是以往同类案件赔款的6倍多。
去年1月7日,宁波退休干部陈女士乘坐一公交大客车,因紧急刹车而摔倒,造成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头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10级伤残。交警认定此起事故为司机违章应负全责。
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判赔11.3万余元。而被告宁波市公交总公司认为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担任本案主审法官的陈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因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从法律关系上讲既违反了合同,又侵害了人身权利。
根据浙江省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残疾者在获得医疗、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费外,还可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的6至20倍获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及按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6至15倍获残疾赔偿金,此案中这两项合计为95964元,而按原有办法计算仅为1万元左右。法律界有人士认为,这一判例是入世后中国法律体系从过去注重公权保护向关注个人人身权利保护转变的一个折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