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1月7日电 影响较大的郑州“百花”集团特大集资诈骗案今天公开宣判,主犯李建被依法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1996年5月至1998年5月,原河南省百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建伙同马晓红、李燕、马晓丽、田夫等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月利率2%至3%的高息为诱饵,利用虚假注册的河南省百花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休闲商务俱乐部、河南省汇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未经注册的河南省百花连锁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与集资会员签订“会员协议书”、“营销协议书”、“连锁营销协议书”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储资金,共向18488人次非法集资33607.6万元、美金2万元。除少量用于支付高息外,李建等人共集资诈骗人民币20741.6万元,用于滥用和挥霍。1998年5月,李建感到罪行即将败露,遂指使他人销毁部分账册,隐藏、转移赃款,并携带巨款外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7376.8万元,尚有13365.6万元无法追回。外逃期间,李建随身携带仿真手枪一支、子弹一发。
李建集资诈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马晓红、李燕等9名被告人分别犯集资诈骗罪、窝藏罪、包庇罪、转移赃物罪和虚假广告罪,同时分别被判处15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85.3万元。宣判后,罪犯李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1年6月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诈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巨额资金,大量滥用、挥霍,并销毁部分账证资料,携款外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李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严惩。李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对李建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李建的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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