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 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调整200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自今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低标准由过去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2年度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600元的,以600元作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高标准,由过去的“上不封顶”调整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如果2002年度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3000元的,以3000元作为企业和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同时,市劳动部门还指出,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调整为“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又讯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从今日起,本市开展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账户对账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工作年限的审核、更改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部门说,凡是至今尚未给这些工作人员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的单位,应尽快完成此项工作。凡是发现经审核的《手册》中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或社会保障号码有误,可由单位填写《更正表》等相关材料,报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查批准后统一修改并输入微机。(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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