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索贿,原海关总署调查局副局长王立伟昨天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995年至1996年间,王立伟利用自己担任海关总署调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香港某国际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北京公司人民币13万元及摩托罗拉8200型手机1部(价费合计人民币11892.50元),后受托介绍香港某国际有限公司职员结识天津海关官员,并请求天津海关相关人员对其从天津进口货物予以关照。
1996年间,王立伟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向深圳市某公司总经理索取贿赂人民币10万元。
1995年至1996年间,王立伟还利用其担任海关总署调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新加坡某公司“活动经费”人民币10万元,并许诺为该公司宁波办事处油品被扣一事向宁波海关办案人员疏通关系,后因得知此案涉嫌走私,遂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中间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王立伟实施部分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在案发之前主动退还了部分贿赂财物,且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因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王立伟人民币24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以可提取的王立伟的存款及受贿的小轿车及两处住房变卖所得价款先予执行,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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