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厂在1960年11月30日就已注册了‘人民大会堂’牌香烟,至今已有40余年。”辽宁烟草公司营口卷烟厂北京办事处主任李平日前向记者展示了一份保存完好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注册证”。
看到本版2001年12月26日报道的《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称:“人民大会堂”香烟与我们没有关系》一文后,营口卷烟厂对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就“人民大会堂”商标的有关说法反应强烈。
据介绍,营口卷烟厂始建于1909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大会堂入选当时的全国10大建筑,营口卷烟厂即以人民大会堂为商标进行注册。专用年限自1960年11月30日起,至1980年11月29日止。这份带有历史见证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注册证”至今被该厂保存完好。“由于我厂遵守《商标法》有关规定,因商标文字、图形改变等原因,至今已分别注册了4次,并在1995年2月15日至2005年2月14日获得续展有效期限。”李平说。
在1998年12月24日,因为图形、字体的改变,营口卷烟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重新申请注册人民大会堂商标。此时,“人民大会堂”牌香烟已成长为辽宁省地方精品,该品牌的系列卷烟年创利1亿多元,营口卷烟厂曾4次跨入全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之列。
营口卷烟厂表示,他们十分珍视“人民大会堂”这个商标,此番重新申请注册,意在增强竞争意识,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所以,此次装潢设计采用传统手法,正面以人民大会堂为主体图案,牌名“人民大会堂”白字金边,以显示雄伟、磅礴之势。
但是此次商标申请注册,却遭到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的异议。该局于2000年4月21日,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据了解,其异议的主要理由是人民大会堂的建筑图形不能注册在香烟的商标上。
针对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称营口卷烟厂“人民大会堂”香烟商标注册不当之辞,该厂法律顾问韩律师称,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有权对“人民大会堂”商标的注册作出当与不当的裁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未作出裁定前,无权认定其注册不当。
至于以“人民大会堂”作为香烟品牌是否合适,营口卷烟厂认为,“人民大会堂”作为卷烟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了40余年,在广大消费者心中已成为一个知名的卷烟商标。提及“人民大会堂”商标,相关人员就会知道这是营口卷烟厂生产的香烟,不会有人认为是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生产的,既不会被消费者误认误记,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获悉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已分别对火柴、打火机等系列烟具进行了“人民大会堂”商标注册,韩律师问:如果说“人民大会堂”商标注册在香烟上会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注册在烟具上就合适吗?
近日,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异议处获悉,对“人民大会堂”商标注册的裁定尚未作出。值得关注的是,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商标法》第10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条同时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那么,是遵循历史沿革,还是适用新《商标法》裁定?有关人士认为,需待《商标法》实施细则出台。
记者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几经联系,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不想在媒体发表任何看法。“人民大会堂”香烟作为一个已有40余年历史的老商标品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期然遭遇了新的困惑。人民大会堂作为国家最高参政议政场所,也在某种程度打上了市场经济的烙印。如何处理这种带有历史沿革的商标争议,力争寻求一个最佳解决途径,而不是两败俱伤,其实是双方所共同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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