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有关人士近日说,铁路运价属于《价格法》规定的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而不是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属于公益性价格。
这位人士解释说,《铁路法》明确铁路运输是企业性质,国家对铁路行业也是按照企业性质进行管理,对铁路运输行业有明确的盈亏考核指标的。当前,根据国务院的部署,铁路行业正按照政企分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方向进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铁路运输企业将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铁路运价也应根据运输成本、供求关系的变化按照市场规律来形成。虽然铁路运输具有准公用产品的特征,甚至现在还承担着一些政策性的运输和公益运输义务,但它仍然属于《价格法》规定的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据介绍,虽然国家计委颁布的听证目录只规定了“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要实行听证,但基准票价率是由各种列车、席别的票价综合加权平均而计算出来的,如特快列车、普快列车的票价,新型空调车和老式车型的票价,以及同一车型中软卧、硬卧、硬座的票价等。对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后,由于各种车型票价的变化,必然要影响基准票价的变化。基准票价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之间有互动、互相影响的因果关系。因此部分旅客列车票价铁路价格实行指导价方案,必须进行价格听证会。(完)
价格听证会不是价格决策会
不少人有一种误解,价格听证会就是价格决策会。近日,国家计委有关人士说,价格听证,只是价格决策程序的一个环节,主要任务是论证价格变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据介绍,依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决策听证是一种行政听证,是政府为了规范定价行为,听取社会意见的举措。依据法律规定,价格的决策权在政府。
不过,价格听证会在价格决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听证办法》明确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当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难以确定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和有关材料。社会各方面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调定价决策有意见,还可以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
据了解,以往的价格决策,虽然也召开座谈会、专家评审会等,但是由政府和企业、行业谈判来决定,消费者没有充分参与意见。价格听证会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条件。(完)
我国已经举行200多次价格听证会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我国共举行200多次各类价格听证会,其中较有影响的听证会有60多次。
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截至1998年,陕西、黑龙江、安徽、江苏、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相继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
1998年5月起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一次将价格听证制度法制化。这部法律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001年8月1日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为价格听证提供了操作依据。2001年10月25日,国家计委又公布了价格听证目录,包括居民用电,铁路和民航客票,电信这四大类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将由国家计委主持价格听证。
目前,全国所有省会城市都举行过价格听证会。听证会的主要议题集中在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教育、电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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