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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并引发颇多争议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终于尘埃落定。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开发行、农发行、进出口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由中央和地方分享。其中,2002年中央与地方按五五比例分享;2003年按六四比例分享,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此项改革以2001年为基数,中央保证各地区分享所得不低于2001年所得税收入基数,中央与地方实施增量分成。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央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同时,地方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改革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现行渠道由国、地税分别进行,但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
改革方案还重申了税收优惠的处理和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意见。
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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