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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 津南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诉讼案。1996年,本市居民王某购买了刘某所有的坐落于津南区双港镇某公寓的住房一套,双方口头约定了有关细则。王某先后两次将8万元人民币交与刘某。同年10月,卖房的刘某找到王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承诺至1999年底将8万元购房款及3000元利息交与王某。可事后刘某一拖再拖。自认为有理有据的王某于近日将刘某诉至津南区法院,要求刘某退还房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这一桩在许多人看来王某必胜的官司却以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告终。原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房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房。王某诉讼房屋系双港镇某村以村民集资形式所建,故双方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因此法院裁定,刘某归还王某8万元房款;王某要求的3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诉讼费3000元,王某承担1000元,刘某负担2000元。
手拿诉状,王某说:“要是早知道这些事,何苦当初买房,现在又走上法庭,真该好好学学法!”(赵子强 贾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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