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位袁女士来到本报,她拿出两个吃了一半的馒头,指着分别混在两个馒头中的黑色异物向本报投诉。这是她于去年12月22日在家乐南楼北店买的馒头,吃饭时发现馒头中带有黑色异物,疑为老鼠粪便,当天全家人便上吐下泻又发烧,去了医院,被医生诊断为急性肠炎。
袁女士拿出当天在家乐南楼北店购物时的小票,记者看到,小票上打印的购物时间为2001年12月22日13:47,所购物品中有2袋馒头(8个)共2元钱。
袁女士告诉记者,12月25日,她给家乐南楼北店打电话投诉此事后,店方让她到店里来解决此事。12月26日晚,袁女士来到家乐店,顾客服务部的吕经理看完这两个馒头表示只能为袁女士赔偿20元打车费。袁女士当时又请吕经理仔细辨认这两个黑色异物后,吕经理又表示只能为她赔偿50元。袁女士说,1月11日,她又来到家乐北店,专门负责销售馒头的马经理接待了她。袁女士当时提出让家乐店为全家人做体检,由于她担心鼠疫潜伏期长,便要求店方开具一份一旦家人出现鼠疫便由其负责的书面承诺。但马经理表示,只能赔偿她100元钱。
于是袁女士把这两个馒头带到防疫站,防疫站的江女士告诉记者,馒头中的异物一经高温蒸熟后会起很大的变化,不易检测,而且检测的意义不大,因为食品中混入异物本身就已违反了我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随后,记者又与市技监部门取得联系,有关人士认为,对这两个馒头中的异物进行检测确实没有意义。食品中混入异物的事实已经存在,这说明加工馒头的厂家卫生环境差,这是在面粉的二次加工时出现的问题,应由消费者和超市两家来协商赔偿问题,如协商不成,消费者也可到消协投诉,由消协为双方协调。另外,卫生防疫部门对此具有执法权,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和处罚。市卫生局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处的王处长告诉记者,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执法部门他们会依法派有关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依照对超市和馒头加工厂调查情况,再进行处罚。最后王处长告诉记者,食品中混入异物,违反了我国《食品卫生法》第9条,作为食品卫生执法部门,他们会根据所调查情况,依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第42条对超市和馒头加工厂进行处罚。(郭晓莹王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