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月15日讯:从今天开始,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今天正式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今天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通知共六条,对将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规定,法院目前暂只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具体由各管辖法院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依法予以受理。通知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了定义性解释的规定,即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
关于设立行政决定前置程序问题,通知规定,这类案件目前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方予受理。关于诉讼形式,通知规定法院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形式受理和审理这一类案件。至于集团诉讼,由于诉讼参与人数可能众多,情况会很复杂。特别是各个当事人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数量、价位均会有所不同,目前难以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同时,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处理易影响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对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易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通知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这类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由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同时考虑到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行为地不具有唯一性且存在认定难度,故规定该类案件地域管辖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
通知规定这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结果公布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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