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惊动公安部、涉案金额273万余元的假信用卡犯罪团伙昨日受到法律的严惩: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德明等4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不等的刑事处罚。
经查明,刘德明、汪德林、朱志洪3人均为香港居民,关在平为我市无业人员。2000年5月至8月,刘等人在广州、北京、昆明、大连、重庆等地的酒店、宾馆,用伪造的香港身份证及回乡证,假冒“陈柱恩”、“邓伟文”、“廖建辉”、“袁松柏”的名义,使用伪造的VISA、MASTER、AMEX信用卡,以带团入住为名预付款项,事后则以没有入住为由要求退款,以及直接持卡消费等手段,进行诈骗共113笔,涉嫌金额273万余元。2000年8月8日,刘等4人在我市阳光百货商场持伪造信用卡购物时,被当场捉获。
市一中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刘德明等人共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4卡次,诈骗金额35万余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87卡次的诈骗犯罪事实,因指控证据不足,法庭不予认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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