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日前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李玉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5月至2001年4月,李玉书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发包等活动中分别索要和收受贿赂人民币816万元及凌志IS200型轿车、马自达929型轿车各一辆,劳力士手表一只。受贿款物共计人民币893万余元。此外,检察机关在李玉书办公室、住宅和赃款存放地扣押、冻结了李玉书现金、存款、股票、房产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1185.44万元、美元9.1万元。李玉书另有300余万元款物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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