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向所在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这在即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于1989年10月11日制定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将废止。
工资福利不变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与个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则累计不得少于18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教育形式多样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也可以根据单位的需要和可能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1)参加进修班、培训班和研修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4)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5)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等。
师资保证水平
继续教育的师资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坚持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高等院校和取得办学资格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办学单位,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
有证书登记
本市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出国、出境进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的,分别按照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解决。
企业、个人违规者罚
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未保证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的;未保证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未提供经费的,未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登记的,将由市或者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擅自中止学习的;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未达到学习目标的要求、修业不合格的,其可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发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以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管理职务。(李海燕张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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