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兴说,法学界对“黑哨”问题很关注,一致赞成司法应当介入。当前的“黑哨”问题,范围之广、程度之深、金额之大、影响之坏,已说明它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已进入了刑法的范围。刑法中就有关于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司法机关可以介入足坛。一般的足球纠纷,通过中国足协章程解决当然没问题,但以目前这么严重的程度,行规已经无法管住了。足坛也不存在特殊的保护伞。各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还有一般性、普遍性,再特殊,一个行规,怎能大过国家法律《刑法》呢?况且,《体育法》第51条也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具体介入时,应注意其合法性与及时性。当前的难点是裁判的身分不明,对此法律规定不清晰。这就发生了罪刑法定与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冲突。要解决这种冲突,就急需刑法规范介入。当前的介入首先是规范的介入,其次是操作介入。只有解决了规范介入,才能启动操作介入。刑法的规范介入有两种方式:一是立法解释;二是司法解释。王仲兴说,他倾向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立法解释启动较难,远水解不了近渴,他不赞同法官、检察官直接判断,因为它具有随意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