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一保安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盗打公司电话。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1年7月16日至9月14日间,被告人蒋某利用其在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保卫之机,用该公司保卫宿舍的电话先后拨打9912、9913、9917等信息台167次,共花掉公司电话费6237.6元,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公司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盗用有线电话拨打信息台,给某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单位的大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做出如上判决。(王飞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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