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利用网络进行各种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安全,本市于日前出台《天津市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对不与国际联网的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保护的范围、安全保护的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及违反安全保护规定的法律结果和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使用网络的人数达80万,“网吧”900多家。与此同时,网络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网络为工具,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如在网上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利用网络中的电子商务进行诈骗等经济犯罪,利用聊天室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等;二是采取制造、传播有害数据、非法删除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手段,对网络本身进行侵害。有的网络使用单位,缺乏防范意识,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受到“黑客”攻击等网络安全事故频发。
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不得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不得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不得从事其他危害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处以警告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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