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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施行的商标法增加了诉前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这是立法上赋予法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武器。如何做好这些新的执法措施,从今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一项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共17条。
为了避免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保全证据给对方造成不合理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为了使申请人承担申请有误等相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申请人在提出这些申请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根据规定,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立即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0月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中涉及诉前临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等内容,是根据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入世对外承诺而进行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随之根据这些修改内容制订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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